阅读数:2025年04月24日
张三系网络货运平台的承运司机,挂靠于A运输公司,在某次承运任务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各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如何界定的呢?
一、关于承运人突发疾病身亡的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具体适用需满足以下要件:
1、时间要件:事故发生在运输任务执行期间;
2、场所要件:事发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合理延伸区域;
3、因果关系:若经鉴定疾病与工作强度存在直接关联(如过度劳累诱发心梗),即使超出48小时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A运输公司,须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丧葬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配偶40%本人工资,其他亲属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二、承运人致第三方损害的赔偿顺位
当承运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赔偿机制遵循以下顺序:
1、保险赔付优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医疗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2、商业险补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合同约定赔付;
3、用人单位兜底:保险不足部分由A运输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特别情况:若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严重超速、违规操作),A运输公司在赔偿后可向其继承人追偿。
三、平台审核失职的连带责任认定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依法负有资质核验义务:
1、法定义务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平台需核验实际承运人资质;
2、责任构成要件:
平台存在过错(如明知司机无证仍允许接单);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明知故犯情形下与运输公司连带担责,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平台过错程度(如是否实质性审查证件真伪)判定责任比例。
网络货运平台承运司机自身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赔偿责任界定涉及工伤认定、雇主责任、平台责任等多重法律关系。建议网络货运平台完善资质审核系统,运输企业应规范用工并足额投保,从业人员则需加强安全意识。各方主体均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构建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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